现今,小区里的超薄灯箱是商家的一大广告市场,然而关于广告的收益问题,多数业主却并不知情。这笔广告收益应该如何划分才合理合法呢?下面是玲福灯箱小编从人民网看到的一篇有关此类问题,法院做出的评判。
对此,法官做出解析
有物业提出的广告费抵物业费被驳回,物业费的性质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,它的90%以上都用于业主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及其它公共开支,业主不缴纳物业费,是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,因而没有理由拒绝交纳。与此同时,公共区域的公告收益当归全体业主共享,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行使权力。
倘若物业服务企业涉嫌“侵吞”公共利益,可提请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支账目,要求其限期改正,对于限期不改正的物业,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,要求其承担返还义务。物业公司实在不胜任,还可以解聘,另聘用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场,而不应通过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异议。
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: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小区广告灯箱的事情,多数业主并不知晓其对这笔广告收益也有相应的权利,小编从新闻看到法院对此事件的处理,将其转载出来,给更多的业主看到,以帮助他们了解更多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。